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被HR朋友问到,我们公司项目要解散了或者某个员工表现不好,我要跟他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多少钱?
我每年都在处理大量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纠纷,需要经常研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频繁的核算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这简直是HRD/HRM或者薪酬绩效岗的宿命。
今天我们就通过这长篇大论来全面了解,在劳动关系中,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方方面面。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经济补偿金=0
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日常操作中,单位需要通过考核评估、培训等书面结果来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然而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做到。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劳动者提出(区别用人单位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点我查了劳动合同法,没有专门提到,但是常规默认是不需要支付的。
2、经济补偿金=N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提出(区别劳动者提出),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涉及的情形一般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日常操作中,碰到较多的情况就是公司业务、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
4)【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41条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区别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经济补偿金=N 1
【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40条,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这个1,我们俗称代通知金。这里的工资属于总额的概念,既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实际操作中,如果跟员工解除合同时,能核算出当前月工资,我们就按照当月工资支付,如果不能,我们就参照上月税前工资支付。但也有个别公司会按照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进行支付,这点是不合法的,但是很少有员工追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日常操作中,碰到较多的情况就是公司业务、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这一类的辞退,也是我们碰到最多的。
4、赔偿金=2N
这里要先解释一下,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所以以上三种情况,我们都称经济补偿金,到了第四点,我们称赔偿金。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2N赔偿金。
在日常操作中,用人单位范围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大多为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调岗,单方强制解除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未经协商,用人单位单方强制解除合同的;这一点在日常操作中最常见。
(3)劳动者无过失,但用人单位非客观原因,未经协商,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
在这里,我们用N表示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
1)2008年1月1日之前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自入职之日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满一年也按一个月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打比方,你于2006年12月30日入职,那么08年之前的补偿年限就是2016、2017两年,补偿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这一点,当时的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追溯力,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我们需要区分2018年之前及之后进行计算,是有历史遗留问题的:
《劳动合同办法》出台前,适用的是劳动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481号文已在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第九十七条特别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著名的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来源。
2018年1月1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专门发布了《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被废止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经济补偿金是否分段计算以及医疗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481号文被废止后,对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入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仍应依法以481号文有关规定为标准,但在制作裁决书时不再提及481号文,而直接表述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虽然是北京市出台的意见,但对我们也可以适用。
2)2008年1月1日及之后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法解除支付的赔偿金,赔偿年限是可以超过12年的。但赔付的月工资标准仍有3倍限制。
四、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计算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补偿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特别注意,你的提成、年终奖、各类补贴都要算进去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经济补偿金如何交税
我们简单举个例子,粗略计算一遍。
某员工经济补偿金50万元,广州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7486×3*12=269496元,赔偿年限为12年。
1)某员工经济补偿金免税部分就是7486×3*12=269496元,如果你没有超过7486×3*12=269496元,那就不需要纳税。
2)剩余230504是需要扣个税的,经济补偿金个税=【应纳税额-免征额5000-社保公积金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当月的工资已经扣除了社保公积金部分,那么经济补偿金不能重复扣除的。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相关法律延伸:
1.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展开话题:还有哪些情形,企业需要支付赔偿/补偿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对于核心岗位的员工,对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这个经济补偿的金额,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年限最多不超过2年。一般公司常见做法,就是每月支付员工在职月工资1/3作为补偿金。
如果员工离职后,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竞业补偿金,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2、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82条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合同的,但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合同法85条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如有以上情况,劳动部门责令期限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支付,逾期没有支付的,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如果你发现上述内容跟国家现行规定或政策有出入,欢迎指出,我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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