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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分录(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一、 会计科目设置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二、预售阶段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5%)×3%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缴纳税款时:


借:应缴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三、确认收入阶段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应缴税款=当期含税销售额÷(1 5%)×5%-已预缴税款


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简易计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缴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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