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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购置税优惠(廊坊市税务局车辆购置办税服务厅)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公共服务的新需求,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制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制度


为更好发挥交通违法记分教育引导作用,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再推9项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


新制修订的部门规章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69项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同时,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9项便民利企新措施,办实事、惠民生、促发展。


推出3项便利车辆登记新措施


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群众快捷上牌,助力汽车行业发展。




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推出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


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推出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


一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驾驶人考试等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二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一图看懂↓↓↓



严格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准入管理


此次制修订部门规章,突出重点管理,突出隐患治理,进一步严格“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管理


严格登记审查,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嫌疑调查,对机动车登记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二是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


严格申请条件,将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新增对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禁止申请增驾。严格满分学习,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严格满分学习和考试要求,增加学习时间,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坚持全面从严治警


健全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


此次制修订部门规章,围绕巩固提升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全面从严治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升公安交管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公安交管部门及其民警辅警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公安交管业务监管中心,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及时查处整改违规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管业务监管系统,加强对交管业务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违规异常问题及时预警、及时核查、及时处置。


三是严格违规责任追究


对发现民警辅警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参与驾驶人考试作弊、参与买分卖分等问题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3个部门规章顺利实施,公安部将加强组织部署,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修订配套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升级、硬件设施改造、制度流程调整、政策宣贯培训等实施准备,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确保精准落地、严格实施、取得实效。


据介绍,近年来公安部陆续推出“全国通办、一证快办”等69项交管便民改革措施,窗口改革已惠及9亿多人次,互联网服务惠及32亿多人次,为群众和企业节省办事成本800多亿元。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公安队伍教育整顿,今年6月1日再推行“我为群众办实事”12项交管改革措施,已惠及2亿多人次,其中8000多万驾驶人申领电子驾驶证,150多万车主享受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便利,为群众企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记分规则新旧对比:



小编对比了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发布的附件4文件]发现,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一次记分的分值


12分、6分、3分、2分、1分


将调整为


12分、9分、6分、3分、1分五档。




小编特意梳理了新管理办法中


和广大私家车主


相关的、有调整的条款,


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私家车篇


扣分减少




01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




02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




03


●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




04


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新: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6分)




05


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12分)




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9分)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3分)




06


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3分)




新: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3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分)




扣分增加




01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升为3分)




02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分升为3分)






条款变化




01


旧: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02


旧: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12分)




新: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12分)




03


旧: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6分)




新: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6分)




04


旧: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3分)




新: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3分)




05


旧: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3分)




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3分)


06


旧: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2分)




新: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分)


07


旧: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2分)




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1分)


08


旧: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1分)




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1分)




条款增加




01


新: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12分)


02


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9分)




条款移除




01


旧: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02


旧: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03


旧: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04


旧: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05


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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