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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公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 妨害公务罪)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至三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袭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诉101人。截止9月份,袭警罪中已提起公诉的人数为4178人。


一、《刑修十一》的时间效力: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倘若行为人的袭警行为发生在《刑修十一》生效前,在生效后还未处理的,或是正在处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应当以原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加以处罚。


二、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对“暴力”的理解为有形的暴力,不包括无形的暴力;包括直接对人暴力和对相关设备实施的足以危及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暴力。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中,将“暴力袭击”界定为撕咬、踢打、抱摔、投掷或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方式对民警的人身进行攻击。



三、“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正在”应是民警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地点,执行公务的行为。但在民警非工作时间,按照《人民警察法》等履行职责的,应视为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1、民警执行职务有正当性目的,即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若基于其他违法目的,不符合合法性;2、民警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若是超出其权限范围,则丧失其合法性基础;3、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等。


四、暴力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也明确将辅警认定为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自《刑修(十一)》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对多起暴力袭击辅警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对暴力袭击辅警的被告人依法审判。辅警虽然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但其都是在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参与警务活动,袭击辅警与袭击民警在本质上也无区别。


且袭警罪保护的是国家的公务秩序,保护的是职务活动,并不是保护执法人员的身份。将辅警认定为条文规定的“人民警察”,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对辅警予以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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