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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产税缴纳时间征期(北京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

1、如何检查抄报税是否成功?


打开【报税处理】-【状态查询】-【监控管理信息】,查看开票截止日期,更新至12月17日。本月开票即可无忧!







2、反写提示:写盘失败,请重新报税?


反写提示:税控盘监控信息写盘失败,时钟校准因子失效,请重新报税,如何处理?


可能说明你已经反写成功了!


退出网上抄报的界面,重新登录进入网上抄报界面查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18年12月17日,如果是表示已经抄报成功,不需要再重复点击反写。如果没有更新需要重新点击上报汇总,然后反写即可。


3、非征期不允许抄报?


开票软件只允许报征期税


打开报税处理-网上抄报-状态查询,查看开票截止日期、数据报送日期,已经更新至12月17日,不需要再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操作。


4、逾期不能网上抄报?


超过开票截止日期即不能网上抄报。


解决方案:带税控盘去大厅进行征期抄报。





5、还未抄报是否可以开发票?


在开票系统中只要没有超过开票截止时间都可以正常开具发票


所以可以正常开具发票。


6、一窗式比对不通过?


反写弹出提示:“一窗式比对失败”或“一窗式比对失败未申报”?


现在增值税申报会进行票表比对和表表比对,如果纳税人未申报,或者申报的数据与抄报的数据比对不一致或者服务器异常无法与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在反写时,就会提示“一窗式比对失败”。纳税人需要先进行申报或者核对已申报报表数据,申报成功并比对一致之后,在测试链接成功的情况下,才能反写成功。


7、主分机如何抄报?


先抄报分机,再抄报主机,抄报成功后,先反写主机,再反写分机。


8、北京市开票软件的服务器和端口号是多少?


服务器地址:tysl.bjtax.gov.cn 端口号:443





附:申报期热点汇总


1.2018年10月1日起,外籍人员还可以享受个税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的规定,10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这其中的纳税人也包括外籍个人,外籍个人不再额外扣除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2.纳税人在2018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所以2019年不需要对2018年度取得的上述收入进行汇算清缴。


3.非工业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套餐登记中签订的三方协议如何进行银行系统验证?去银行盖章后系统里没有验证生效的地方怎么办?


答: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纳税人选择与以上四家银行签署三方协议后,无需人工验证,系统自动实现验证签署。对于其他银行,在关联业务-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署或者原国税业务—网上办税(网页端)中的实时缴税协议维护模块——04银行系统验证(协议正式生效)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即可正常使用三方协议扣款。


5.合同签订并已缴纳印花税,但合同中途终止,能否退印花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6.北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七条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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