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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2年国营企业劳动暂行办法)

网友问:1988年6月农村户口入厂,签订5年劳动合同,1993年续签5年劳动合同时开始统一缴纳社保,为什么1993年以前的工龄不算视同缴费年限?


这属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更替中出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1年我们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包括养老、工伤在内的相应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条例》和后来的《实施细则草案》中,明确了工龄的相关制度。



工龄的有关记录,实际上全部凭借职工档案为准。职工档案中关于职工进入企业的有关审批表、每年的工资调级记录都有明确的记载。最初职工进厂,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区分工人身份的问题,主要还是以档案为准,主要分为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等等。固定工都是按照国家用工计划进行招聘的,常年固定工人。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过去一直是城乡二元结构体系。农民是不可以进厂务工的,农民的职业就是种地,工厂的用工指标要优先保障城镇无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历史上的上山下乡,有一方面也是为了缓解城镇人员的就业问题。知青回城以后,上上下下的时间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但是待岗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后来,国家鼓励国营企业或者地方政府兴办自主的集体企业解决就业问题,这就是我们过去各地出现大量集体企业的原因。不过,大集体企业由于管理经营手段落后,也造成了大量亏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要建立起市场为主导的就业体系。


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2000年废止),第1次提出了对于企业计划内新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手册的要求,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1991年,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所有企业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


理论上说,如果1988年参加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也就是我们的养老保险。这样人社部门根据劳动保险手册就可以认定缴费年限。这属于实际缴费年限,而不是视同缴费年限



但问题是,企业招用劳动者是否属于计划内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如果是计划外的话,企业违规用的农民合同工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1988年前后,国家还并没有全面规范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情况。


我国在1991年7月25日才实施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这个规定才明确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这实际上是跟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公布并实施)一起配套实施的。而且国家公布的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只是要求各地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各地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还是要看各地的实际情况。



所以,如果当地1993年才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实施养老保险缴费的话,农民合同工没有相应的缴费年限也是正常的。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最好找人社部门将有关保险制度的文件问清楚,如果是当地已经实施了养老保险缴费,那么可以通过补交方式来将缴费年限补上,但是农民合同工想视同缴费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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