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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规定)




面对主合同还款期限的变动(包括延长、缩短、以及还款期限内每一还款节点的还款金额的变动),贷款人、保证人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一图看懂还款期限变动带来的潜在影响


还款期限变动对保证效力影响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视角一: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例


阚宝福与日照亿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环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2016)鲁民终171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法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因《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而加重,即保证人的负担并未加重。而且,延长后的借款期限并没有超过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因此,李忠贺、王显蛟、胡长红仍然应当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例


丁关荣与何志舜、陈爱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767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原告与何志舜变更延长借期,未经担保人同意,故本案的保证期间仍为2014年12月28日。原告未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六个月内(即2015年6月27日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故担保人在本案不承担担保责任。


树人律师观点总结:


主合同展期,延长之后仍未超过原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且展期后未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法院判令保证人仍然对展期之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超过原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即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视角二、疑难问题:约定与法定的效力之争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诸如“无论还款期限如何变动,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此类的约定:






一、该约定有效的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中轴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1号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中轴集团公司与焦东支行和焦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其同意,其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特别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优先适用。在发生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情形的情况下,债权人以其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为由主张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该约定无效的案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上海万泰城市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0号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作了特别约定。但是上述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在发生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情形的情况下,债权人以其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为由主张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树人律师观点总结:


关于约定与法定效力冲突的问题,法院的裁判口径不统一让金融机构在实务操作中缺乏指引标准,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前,该约定能否对抗担保人法定免责情形仍无法确定。


因此,树人律师提示,为了确保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须从保证人履行期限、方式等因素出发,实际考虑主合同还款期限的变动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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