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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与征管法六十三条(征管法六十二条法律解读)

薇娅一事,又牵扯出明星主播逃税问题,再次震惊网友:


薇娅在微博上发布致歉信


头部主播李佳琦和薇娅


明星扎堆在霍尔果斯注册公司以求合法避税(图源:央视新闻)


偷税和逃税的含义相同吗?


法律上的“偷税”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指其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即通过三种法律规定列举的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在2009年以前的刑法中,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其情形与上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类似,而规定的情节更严重。后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并将情节归纳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形。此后,税收征管法并未作类似更改,至今此类违法行为在税法语境下仍称为“偷税”,而在刑法中则对应“逃税罪”。


为何如此“巨额”偷逃税没有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逃税行为达到数额较大就构成刑事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不过,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初犯免罪规定,如果是第一次被税务机关处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大家应该都能联想到另一位当年因涉嫌偷逃税款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艺人刘晓庆。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刑事拘留;2002年4月,经北京市地税局查证,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直到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才结束422天的牢狱生活。


对于此事,人民网评论: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意义深远。而有效遏制乃至防范出现类似偷逃税现象,既需要直播平台严格把关,压实责任,也需要相关行业强化自律,加强内部约束。多管齐下,各尽其责,直播带货才能迎来发展的春天,新业态才能更良性发展。


偷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娱乐明星,还是网络主播,都不应抱有偷税漏税的侥幸心理,否则等待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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