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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检查发现】


某市税务稽查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软件公司前两个年度均向客户赠送了大量的礼品,却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


稽查人员前往该公司办公现场调取了账册资料,在查阅科目余额表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年度“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合计列支了240万的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对此无法给出明确的解释,也不能够提供该费用的原始凭证。


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细致的税收政策宣讲打消了他的顾虑,该负责人告知稽查人员:这笔费用主要用于给客户赠送礼品,由于费用性质特殊,客户不愿提供身份证缴纳个税,他们就没有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此,涉税问题已经水落石出。


【税务处罚】


该局依法追缴并作出相应的最终处理: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及罚款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全额补税,并罚款0.5倍)







【个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不要忽视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向客户送礼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地方,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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