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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损失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应当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旧《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不再适用


最新《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2018年度汇算清缴适用


通过新旧表单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相对也复杂了许多。


值得关注的是: 纳税人在第1至27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7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那么新的《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填报呢?


以实务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2018年5月20日企业将已提足折旧的1#机床报废,处置收入1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已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资产的购置价款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预计使用10年,净残值率为3%,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该机床在使用期内未提减值准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9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根据《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7行“四、固定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8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填表过程:


1、资产损失账载金额20000元填入第7行第1列。


2、固处置收入10000元填入第7行第2列。


3、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0000元(1000000X3%)填入第7行第4列。


4、30000-10000=20000填入第7行第5列。


5、20000-20000=0填入第7行第6列。


新表填列图示如下:



案例二:


2018年A库存商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盘亏,资产损失账面价值26万元(含已计提跌价准备),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为5.27万元,责任人赔偿2万元。该存货累计计提跌价准备5万元,已在2017年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会计处理:


1、2017年计提跌价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2、2018年结转库存商品损失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12700


借: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贷:库存商品 3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2700


3、收到责任人赔偿。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0


4、结转待处理财产损失。


借:管理费用 2927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92700


根据《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6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


填表过程:


1、第5行第1列填会计处理的存货损失292700元。


2、第5行第3列填入责任人赔偿收入20000元。


3、第5行第4列填入362700元(362700=260000 52700 50000)注:税法按历史成本计价,已计提跌价准备按规定已作纳税调整。


4、第5行第5列填入362700-2000=342700元。


5、第5行第6列填入292700-342700=-50000元。


新表填列图示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这样一来在申报期虽然可以适当减少企业负担,但同时也缺少了一次税务局帮助免费把关的机会,反而会增加不少税务风险。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点


一、资产损失扣除原则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留存备查资料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全部取消。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将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常见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结合65号公告的要求,对于企业常见的资产损失,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梳理如下:


(一)应收款项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分不同情况,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确认: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其他应收款项,根据不同类型,提供相应证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必须提供);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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