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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9第16号文件(湘价服2006年105号文件)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价房〔2010〕78 号 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9〕16 号)和省 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9〕1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指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居民 自建房和别墅。 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 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 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二、收费标准 1、依据《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划建设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按每平方米 89 元结算。其中每平方米 4 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专项改造费用。 2、长沙县、望城县按每平方米 88 元结算;浏阳市、宁乡县按每平方米 80 元结算。 3、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每平方米 71.2 元结算。 4、新建住宅暂不收取维护费。 三、收费方式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房地产开发 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四、费用管理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供电部门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配 电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向“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和市物价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临时(基建)用电、非住宅、别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标准自 2010 年 3 月 19 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二〇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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