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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筹划(属于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是)





深圳地税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




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征税取得突破。




近日,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在深圳市地税局入库,从而结束了长达半年跨境税款追踪,实现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征税个案突破,为拓宽反避税视角作出了有益探索。




据悉,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鉴于香港公司在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这种形式上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实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经请示税务总局,决定对其追征税款。




据了解,深圳毗邻香港,非居民以个人身份在港注册公司获得法人企业身份转投内地企业的现象很多。这些在港公司本身并无经营业务,实质经营活动基本由境内公司承担,在港公司基本属于“壳公司”或“导管公司”。







对于这种直接转让在港公司股权而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行为,如果在港公司股东是法人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认定其滥用组织形式,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穿透其中间公司直接界定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进行征税。而如果是非法人企业,属于自然人股权转让,对其转让所得进行征税目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案在实践上的率先突破,将有利于推动国家税收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打通反避税理念和手段在相关税种之间的瓶颈,对公平税负和捍卫国家税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来《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11]14号),该函内容如下:




“C公司控股方为香港居民个人,其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案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标的包括C公司和A公司的资产,该股权转让所得中涉及转让A公司部分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对其进行征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案例分析






一、以上案例中,利用境外壳公司实现对境内实质经营主体公司的控制和转让的行为非常的常见,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该种逃避税行为做出了专门的反避税规定。但是在新个税法之前,对自然人实施的该种逃避税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反避税的大网没有覆盖到个人。




二、以上案例中的香港公司属于典型的壳公司:该公司没有在当地有实际的办公场所和雇员,没有积极的经营活动,该公司唯一的资产就是境内公司的股权,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持有内地公司。该类公司通常设立的目的都是逃避税以及信息保密等,因此,在税法体系中,通常认为该类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被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的所得,一般都是指直接取得的所得。所以,以上案例中,税务局对于通过壳公司间接取得的所得欲征税时才会引发税企之间很大的分歧和争议。以上案例最终的征税决定其实是通过个案向税总单独请示批复的方案来实现的,中国税务报在报道中也表明:本案属于实践上的率先突破。说白了,就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在新个税法下,有了针对居民个人的反避税条款,类似以上案件的反避税处理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壳公司的存在,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通过转让壳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逃避税的目的显而易见。因此,税务局可以对其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穿透”该壳公司要求该自然人股东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这种境外间接转让的行为,由于不改变境内公司的股东结构,不需要在境内做变更登记,税务局取得类似行为的信息相对困难,也为逃避税行为带来一定空间。而即使在CRS信息交换的环境下,以上案例中境外交易的双方及壳公司都是非居民,即使交易过程中发生金融账户变动,相关信息也不会被交换回中国。所以CRS这张大网也有触及不到的地方。




六、以上分析也再次说明,CRS的信息交换是基于税收居民身份关系的交换,因此,所谓针对CRS的筹划,首先就是税收居民身份的筹划。







结论




新个税法的修订,为打击大量的利用壳公司进行没有合理商业目的逃避税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在类似案件中会显示出更强的征管权力。




国家为刺激经济,正在在进行史上大规模减税降费,新个税大规模降低中低收入者的个税税负,小微企业最低所得税负降到5%,小规模月10万以内免增值税,全面降低增值税税率16%--13%,10%--9%,同时6%的营改增行业也公布了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在税源遭受如此大规模减少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财政缺口?高收入个人的税源必然会成为一个弥补空缺的征管方向。因此,今年一定会产生大量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




个人的相关交易架构需要提前进行合规规划,以避免相关涉税风险。











法规索引





新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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