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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提费用 后期收到发票(预提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信有不少会计会遇到这种情况,公司资金紧张,有时候员工应交的社保或者公积金,不能按时交纳,甚至会拖欠很长时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没有支付,只能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但是随着公司经营情况好转,补缴了这部分社保和公积金,但是已经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这怎么办呢?是放弃这部分支出,还是跟税务局申请退税呢,还是申请抵扣后续的企业所得税,还是有其他处理办法?


财税小队今天就来总结归纳一下,遇到这类问题如何处理!




【焦点问题】【1】企业所得税费用列支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小队课堂】


1)财务人员需要对企业经常发生的大额支出进行审核,特别是年末,需要和公司各部门核对往来余额,通过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的核对,可以明确发票收回的进度,从而预判是否需要预提费用;


2)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会计科目,但是仍可以通过预提的方式计入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焦点问题】【2】企业由于某些原因未申报抵扣或者扣除不准确的以前年度支出可否申请补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财税小队课堂】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1)追溯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因为可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就是5年,超过5年的费用无追溯意义;


2)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业务是真实发生的;


3)确认多缴的税金只能在确认年度或者以后年度抵扣或者退税,税务机关不计算多缴税金利息;


4)不能因为确认年度亏损,就可以把追补的支出在确认年度进行确认。



【焦点问题】【3】预提的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未收到合法凭据如何处理?


1)对于不确定清算期结束之前发票能否回来,可以将申报时间适当拖后,减少因修改申报表带来的麻烦;


2)如果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经做了纳税调增处理,清算期结束后,又收到合法票据,则可以通过专项报告和说明修改调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虽说一切都还来得及,但是为什么不提前确认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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