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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条例现金折扣(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现金折扣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一、销售方的会计核算变化


对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实施后,财政部会计司以问答形式对于销售方会计处理要求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属于比较重大的变化。因为之前的会计处理是把现金折扣作为融资费用处理的,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科目。变化之后的现金折扣,在确认收入时计入“合同负债”,实际发生时再冲减。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合理预估的现金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全额确认的销项税额)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


说明:购买方实际付款时享受的现金折扣比例与预估的比例不一致,导致的实际计算的现金折扣多或少的,则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科目。


当然,上述变化只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则没有上述变化。



二、购买方的会计核算


前述的会计核算变化只是针对销售方的,对于购买方的会计核算目前是没有变化的。因此,购买方在实际享受现金折扣,依然可以视为一种融资收益,计入“财务费用”。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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