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州市市场主体总量稳步增长,截至6月底,全市市场主体85.94万户,同比增长13.77%,其中企业32.16万户,同比增长7.96%,个体户53.48万户,同比增长17.6%。
“在前期调研中发现,一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因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较易在非主观故意情况下发生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律予以处罚,会极大挫伤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其健康发展。”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薛文说。
“作为福州市人大代表,我多次呼吁应该健全企业家容错纠错机制,给企业更大的成长空间。此次28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纠错免罚出台,对企业是一个鼓舞。”福州市人大代表、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用辉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清单针对市场主体较易发生的违反登记管理、广告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事项。例如,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清单规定对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办材料的,不予处罚;对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依照清单,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的实施,将使初次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得到改正机会,避免因行政处罚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薛文说。
如何避免清单执行中出现偏差,让清单成为企业违法违规的借口?
“依据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系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单项违法行为,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含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四是清单针对单项违法行为所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吕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