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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用地批复(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1.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起始时间


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第二条规定,其土地使用税发生时间为:


Ø 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次月起;


Ø 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Ø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应从实际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说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因此,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切的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交付条件,以避免从签订合同次月起就缴纳土地使用税,增加税务成本。




2. 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的纳税起始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出借的,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第二条、国税发[2003]89号文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需继续缴纳其用地的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在穗地税税一函 [2010]9 号文第二条规定,商品房土地使用税截止纳税时间为核发预售(销售)许可证当月末,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出借的,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穗地税税一函 [2010]9 号文不是正式文件,广州市房地产企业转为自用或经营的商品房是否可以自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才开始纳税,建议事先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3. 购置房屋的土地使用税纳税起始时间


企业购置存量房的,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税开始纳税时间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


企业购置新建商品房的,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税开始纳税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如何判断交付使用的时间,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是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供参考:


根据青地税函[2009]128号文第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4. 新征用土地的纳税起始时间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通过国家征用土地方式取得非耕地土地使用权的,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是耕地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征用的土地是耕地还是非耕地,根据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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