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提醒
2017年9月24日,连云港某公司指派员工陈某将价值20万元的汇票邮件至东海县某公司。陈某通过连云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东海县某公司发送一件快递,快递费为12元。邮寄时,陈某未选择保价业务。
快递是寄了出去,但却在派送中丢失。
为了挽回损失,连云港某公司向汇票出具银行所在地申请公示催告并产生诉讼费、公告费、差旅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044元。
连云港某公司认为,丢失快递汇票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连云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应赔偿全部损失。在与快递公司沟通未果后,连云港某公司向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云港某公司通过微信下单方式将承兑汇票交由顺丰速运托运,顺丰应按合同约定,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但顺丰速运将托运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官认为,“快递运单契约条款”虽为被告制定的电子格式条款,但其已将确认并同意该契约条款的提示作为微信扫码下单流程的必选项,列入寄件人邮寄信息填写界面,并将不利于寄件人的条款内容用红色加粗字体标示,且寄件人一经确认同意,该契约条款具体内容立即向寄件人呈现。
连云港某公司根据系统提示在下单过程中亦勾选了该提示内容,故可以认定快递公司对上述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契约条款应为有效条款,双方应遵照履行。
原告承兑汇票虽然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但其并未告知被告邮寄货物具体内容及价值,也未选择保价,故根据双方签署的“快递运单契约条款”,被告应免除原告本次运费并赔偿运费 7 倍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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