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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 127号文件(国税发1996 127号文件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公告中排除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税权,但是公告没有相应明确应当由哪个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后续管理,因此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中未由52号公告废止的第15条仍然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两地税务机关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这就意味着两地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后续管理的权限上仍然存在交叉。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跨省异地作业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没有征税权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对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涉税事宜进行检查并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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