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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2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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