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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中生产厂家不给代理授权(代理商投标需要生产厂家授权书吗)

目前法律对发生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前述规定是为了防


止制造商通过授权多家代理商投标,从而获得多个报价以及中标机会,违反了《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将使制造商投标人获得多次报价机会,同样违反了《招标投标


法》的公平原则,性质与制造商委托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完全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否决制造商及其代理商的投标。为避免制造商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招标人允许代理商投标,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30号)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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