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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晚间,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住址为天津市和平区的42岁男性牟致华,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据外媒报道,新任证监会主席紧急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等,被证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


此前的2019年8月19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对王夏儒、林文全、陈毅衡、吴化章等4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4人因编造或传播“易会满召开记者会推行做空机制”等虚假信息遭到证监会处罚,吴化章、王夏儒、林文全3人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分别处以12万元的罚款,对陈毅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因传播而被处罚的吴化章为新浪财经综合频道新闻编辑,王夏儒为拥有60余万粉丝微博著名财经博主“分析师的百年孤独”,林文全是在新浪微博首发虚假信息且有138万粉丝金V账户“遂昌快活林”实控人。


从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来看,牟致华是在看到前述虚假信息之后的第二轮造谣者。


值得注意的是,牟致华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不具备特殊身份和影响力,目的是调侃、讥讽传谣信谣者,并没有扰乱市场和破坏信息传播秩序的故意。认为自己确实存在杜撰不实信息的行为,但没有恶意传播,扰乱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请求不予处罚。


而证监会则认为,牟致华主观上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至于该行为的目的并不影响对行为本身违法性的认定。


此外,证监会还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优势绝不仅仅是个别具有特定身份人所特有的,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编造、传播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虚假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信息传播极为方便快捷,保护信息传播秩序对资本市场意义重大。当事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被传播,破坏了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秩序。


最后,证监会处罚为,对牟致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牟致华)


〔2020〕5号


当事人:牟致华,男,1978年8月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牟致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牟致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牟致华于北京时间2019年1月29日早10时许,在微信群看到“易会满主席记者招待会”相关虚假信息,与群友讨论互动后,仿照该消息编造了内容为“据外媒报道,新任证监会主席紧急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首先规范法律法规,严惩造假上市公司,加快不法公司退市速度,引进各路资金增持股票,在此之前,即便领导意愿强烈,科创板也没有率先实施的条件。这是近年来难得的敢说真话的证监会领导,已经引起最高层高度重视,不排除一系列政策近期会发生变化”的信息,通过其本人手机发布在 “趋势投资-印钞机-天宫赐福”“游戏 扯淡 吹牛*”两个微信群中,紧接着在“趋势投资-印钞机-天宫赐福”群中表示“大家看是否可以传一下?”以及“反正都一看就是假的,来吧,come on baby!”。当日晚些时候,牟致华知悉有人在“雪球网”转载了上述信息后,仅在前述微信群中作出评论,并未通过公开途径进行辟谣。该信息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上传播、扩散。


牟致华编造、传播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证监会易会满主席从未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


牟致华称其编造、传播涉案虚假信息的动机主要是显示自己“懂得多”,达到哗众取宠、引人注意的目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微信通讯记录、相关平台提供的证明及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牟致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情形。


牟致华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当事人行为目的是调侃、讥讽传谣信谣者,并没有扰乱市场和破坏信息传播秩序的故意。


其二,当事人不具备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并非《证券法》第七十八条适格主体。


其三,当事人仅将相关信息发布在个人微信群中,不属于公开传播,相关内容被多个互联网平台传播或被他人二次扩散,应当是他人明知信息为假,而故意断章取义传播,与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无公开渠道可供辟谣,且当事人当天在国外,待申请处理“雪球网”转载的信息时,相关信息已经被删除。


其四,当事人杜撰的信息未导致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或证监会辟谣,未带来额外的市场监管成本,也未对正常交易秩序、投资者行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等造成扰乱,未影响设立科创板工作推进。


综上,当事人认为自己确实存在杜撰不实信息的行为,但没有恶意传播,扰乱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当事人主观上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至于该行为的目的并不影响对行为本身违法性的认定。


其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优势绝不仅仅是个别具有特定身份人所特有的,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编造、传播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虚假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人员”。


其三,微信群本身即有极强的信息传播能力,且当事人在微信群鼓励转发,应当知晓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是否辟谣或有无辟谣能力不影响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其四,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信息传播极为方便快捷,保护信息传播秩序对资本市场意义重大。当事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被传播,破坏了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因此,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我会对牟致华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牟致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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