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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字在银行开户(冒用他人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

4月7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市中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的违法嫌疑人吴某某。



当日11时许,市中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市中辖区环西路7号中国银行营业厅内,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当场查获持雷某某身份证的女子。见民警到来,该女子慌张不已,声称自己并不认识雷某某。经查,女子本名叫吴某某,湖南省娄底县人,用于办理开户业务的身份证是其在广州时捡拾的,因自己的身份证已过期未补办,为图方便,便冒用了雷某某的身份证在市中辖区中国银行办理开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目前,碧江分局已依法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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