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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怎么税务筹划论文(金税四期 税务筹划)


[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论文三等奖]




摘 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货运平台也得到快速发展。但目前网络货运平台由于监管制度及其内部治理体系不够完善,网络货运平台可能异化为虚开发票的工具,因此,如何促进网络货运平台税务合规,加强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相关主体的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网络货运平台运作中产生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税务合规路径进行探讨。意图通过依托数字化技术,加强网络货运平台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促进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建设。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网络货运平台 涉税风险 合规路径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物流行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传统物流走向了网络货运时代。网络货运利用互联网平台经济,通过大数据,使分散在各个地方的货运资源集中到平台上。作为物流行业发展的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备受关注。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旨在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网络平台运行过程中,有一些网络货运平台的操作往往会出现异化现象,甚至有些网络货运平台成为了开票平台,引发了相应的税务风险。作为现行规范网络货运平台的《暂行办法》也即将于2021年年底到期。




为切实促进“互联网 ”货运健康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部也决定开展《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拟进一步健全网络货运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网络货运监督检查制度,并研究对交易撮合型平台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因此,结合《暂行办法》即将修订等背景,本文拟针对网络货物平台出现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以及对其合规路径进行探讨。




一、现行网络货运平台运行的基本模式




(一)现行网络货运平台运行的基本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络货运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暂行办法》特别强调了,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基于《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的基本模式为:网络货物运输由托运人、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三方组成。网络货运平台并非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其和托运方以及实际承运人之间各自建立直接的运输服务关系,网络货运平台公司收取托运方的运输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全额发票给托运方。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形成独立的运输关系,并自行结算相应的运输费用。




但在实务中,有些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往往异化为只是提供居间服务,但为托运人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托运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的网络货运平台甚至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运输交易,直接沦为开票公司。




(二)网络货运业务模式下的三方主体




网络货运平台用信息化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为中小货主企业和中小物流企业、个体司机搭建了线上直接对接平台,减少了中间环节,实现供需信息线上互联互通。其主体涉及到托运人、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三方。




1、托运人




在《暂行办法》规定的运行模式下,托运人直接与网络货运平台签订运输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权利义务等,资金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均在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公司之间直接发生。这也是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托运人的原因所在。




2、网络货运平台




网络货运与传统的货运代理及货运经纪的业务模式不同,是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货运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动力信息,并对货源和车辆信息进行管理。网络货运经营者以名义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同时需要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平台支付运费,而非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1]。网络货运平台并非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其对托运人而言,提供的系运输服务,负责对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管理。但在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的身份往往会产生异化,具体在下文予以阐述。




3、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在网络货运中接受网络货运平台的委托,负责实际货物的运输,即实际承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之间建立货物运输关系。而目前主要的实际承运人,系零散的货车司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的优势,促进网络货物运输的发展,降低货物运输的成本,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




(三)网络货运业务资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网络货运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9年9月24日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的规定,办理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应当取得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EDI证”)、B25类“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还需要办理公安部核准颁发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达到三级(即“三级等保”)。




此外,网络货运平台需要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同时具有《服务指南》中规定的相应功能要求,即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即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网络货运平台的数字化建设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应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监控能力。


参与人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与政府。企业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需衡量税制优化后的潜在收益与争取政策的潜在成本;政府基于税收中性、鼓励发展、征管便利的目的也需衡量其中成本与收益。因此,两者的行动策略可简单表述为企业对于税制优化的选择为提出与不提出二者之一,政府选择进行调整或不调整之一。






二、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主要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理应受到相应的制裁,本文在此不再展开论述。本文试图对有真实交易背景下的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论述。




本文所谈的真实交易背景,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真实交易存在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网络货运平台主要就是为此进行了业务流程的载入,并开具了相应了发票;另一种是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之间有真实的交易,但实际发生的交易与网络货运平台载入的业务存在出入。




(一)实际承运人的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之间是两个货物运输关系。但实务过程中,实际承运人往往有异化现象,这里的实际承运人异化现象往往有两类,一类是实际承运人系托运人自己原有的车队;另一类是实际承运人系托运人自己联系的个人司机,托运人让上述货运司机在网络货运平台注册为用户,但实际业务系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自行交接完成,只是在网络货运平台作了系统录入,并由网络货运平台为托运人开具了货运发票。而不少网络货运平台为了迎合托运人的需求,亦明知或默许了上述的方式。




而在实际操作中,甚至会出现已经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后,补录货运司机的注册信息等情形,而基于平台的数据化管理,上述行为在网络货物平台系统上留有痕迹,而一旦查实上述行为,网络货运平台的该行为可能被认为仅仅起了居间撮合的作用,将成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之禁止行为,涉嫌交易不真实的问题。




(二)货物运输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以及第十八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因此,对于网络货运平台,其对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要予以保障,而不仅仅只是作形式上的审查。




但在实务中,网络运输平台往往疏于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因此,即使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也容易出现运输货物与网络货运平台录入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亦会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三)发票问题




发票环节是网络货运平台的关键环节,且由于很多网络货运平台能够享受到地方财政奖励政策,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往往沦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工具。而开具发票,必须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但如网络货运平台对运输、交易的过程缺乏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只是根据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输入的货物信息开具发票,往往会出现实际运输的货物与网络货运平台记录的不一致之情形,甚至会出现托运人、实际承运人进行补录之情形。




另外,如本文前面所阐述的实际承运人所存在的问题,如果网络货运平台实际不参与货物的运输,而只是在平台上作了相应的记录处理,而这些情形一旦被查实,网络运输平台往往就面临税务风险,甚至有刑事风险。




(四)资金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由网络货运平台与托运人签订合同,实际委托承运人进行运输,并由网络货运平台与实际承运人完成结算。而实际中由于网络货运平台结算具有滞后性,如本文前面所述的实际承运人,比如托运人自己找的个体司机,在其实际完成运输货物之后,会要求货主立即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往往先行支付了运输费用,而在此种情形下,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托运人已经支付网络货运平台运输费的情况下,会导致形成资金回流现象;另一种是,托运人没有支付网络货运平台运输费用,两方之间往往只约定了手续费,即只支付了手续费,这些情形给网络货运平台造成相应的涉税风险。




三、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构建




网络货运平台基于其行业属性的不同,涉及到众多的配套业务和众多的运营模式,在试点的两年时间中暴露出的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业务合规是网络货运平台的生命线,而发票风险是网络货运平台业务合规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路径的构建问题,本文拟从以下方面予以分析:




(一)强化网络货运平台的外部监管机制




1、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的监管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的主旨发言《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中提到:中国税收征管已经历了“经验管税”和“以票管税”两个时期,正在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因此,在“以数治税”的背景下,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的监管亦成为时代所需,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的推动下,应当协同建立“以数治税”,明确网络货运平台经济下各方主体的相关义务,利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构成数字化税收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征税透明[2]。




对网络货运平台而言,首先,要完善网络货运平台用户注册制度及涉税信息管理,即从源头上规范涉税实际承运人信息的管理,建立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收集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通过银行的资金交易往来信息、物流货运信息、发票信息等查证其真实交易;其次,对于网络货运平台,要建立相应的涉税信息监管制度,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系统上线之后,对于其货运的涉税数据、发票抬头、金额、名称、数量、单价等实行全票面上传,做到透明化税源监控和征管。通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的报销、入账、归档、存储,依托同一个数字身份,实现税收征管流程和数据源的无缝对接,推动税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深度融合。[3]




2、加强对网络货运信息的监管




《暂行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记录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以及明确了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




因此,在实际运行中,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对于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3、推动网络货运平台机制的创新




《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但在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实际亦可以作为居间撮合平台发挥作用。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撮合和现行《暂行办法》之所以排除了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撮合行为,其主要动因是为了解决托运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问题,并导致有些人误解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发票的问题。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撮合行为,的确亦需要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而《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年底到期,因此,有必要在修订时,对此作出区分,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二)建立内部税务风控制度




1、培养合规意识,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平台在大数据技术赋能下,促使货运全网实现互联互通,具备了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等功能。数字技术的出现,为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对货物运输交易的真实性作出保障。




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者,应实实在在地投入相应技术应用,保障网络货运平台的良性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应有合规意识,经受得住诱惑,拒绝成为过票的工具。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订单的下达、受理、在司机平台上发单、司机抢单,到现场装货、签电子合同、在途轨迹跟踪、在线签收和实时提款等一系列规范的制度。规范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网络货运平台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存相关的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另外,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建立与税务部门货运业务相关平台的对接体系,将相关的货运业务主动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体系内。




2、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运单全程数字化管理




首先,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利用数字化技术,努力推进开发货源方的远程联网联控系统,对前端的货源方安装高清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其次,网络货运平台要综合利用货物追踪技术,实时追踪货物位置信息,实现业务流程全程透明化,积极推进运用北斗定位、基站、App等方式进行运单在途轨迹跟踪,通过安装定位系统,比如车辆定位、给货物安装追踪器等,使货物运输过程形成一个闭环监控,以及通过对司机驾驶行为的分析,实时对司机进行跟踪;最后,加强对实际承运人的实名认证等管理,在用车之前首先要完成在线实名认证,之后才有资格在线接单,到了装货现场做线下的再次核验,没有问题才能装货,在收货时,对收货位置进行确认,并验证回单上传的合规性,通过运单全程留痕的轨迹来印证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3、运用交易鉴证技术




数字经济下各类新型交易形态萌生,其人员、资金、结算、发票等管理愈加复杂,其中网络货运平台合规面临最大的机遇和挑战为发票问题,而发票问题的核心在于交易场景的真实性。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可为交易真实性的鉴证提供科技赋能,已有一些第三方科技平台通过介入交易环节,能够为交易中的主体身份信息、交易标的、支付信息等关键要素提供鉴证服务,完整记录某个交易形态,实现税务部门、网络货运经营者、托运人、实际承运人之间交易信息的互联互通。




交易鉴证除上述识别主体身份、记录交易过程外,还能够依托区块链技术,输出如涉税行为分析、纳税人身份认定、异常纳税风控识别、底层发票数字化的工具和手段等各项能力,能够有效解决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问题。




结 语




与传统实体物流企业不同,数字技术显然对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货运平台可以根据数字化技术,对整个物流过程进行数据化,跟踪物流行为,通过数据分析、预测和判断物流过程各个环节的方向性,实现更有效的管理。




“互联网 ”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数字经济走向新视野,而借助于互联网的网络货运平台经济模式也激发了市场的强大活力,但随之而来,是该创新模式容易被异化,一些网络货运平台被异化为开票工具。在“以数治税”、“智慧税务”的推动下,以及随着金税四期的推动,促使网络平台及其相关主体的规范发展需加强行业自律,并紧守税法的合规边界。




网络货运平台面临的涉税风险,不仅有赖于税务机关等的监管和指引,网络货运平台更要通过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提高自身税务合规意识,实现自我管理。






[1] 蔡昌、马燕妮等:《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难点与治理方略》,《财会月刊》2020年第21期,第121-122页。


[2] 郑洁、程可:《规范和激励: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研究》,《税务研究》,2021年第8期,第74-75页。


[3] 谢波峰,《智慧税务建设的若干理论问题——兼谈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认识》,《税务研究》2021年第9期,第5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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