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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房屋与土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和实际所在地)

3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标识的通知》,确定了不动产登记标识,决定在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窗口使用。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标识的使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标识可以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登记服务大厅、登记窗口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不动产登记标识标牌,方便办事群众识别。另外,也可以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证件、岗位牌、胸章以及内部办公、文书报告、宣传材料等。


不得将不动产登记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私人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标识的制作要求


不动产登记标识样式及规格可以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使用不动产登记标识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颜色规格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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