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职人员能否从事营利性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办理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需要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中企业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不用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创办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手续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在职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什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事业单位规定》
一、党和国企业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不用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什么
二、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人员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三、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需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退休干部应聘到这些企业任职期间,原所在机关应即中止其享受的各项生活待遇,改由企业负责。本人在企业所得报酬数额,最高不得超手续过其原工资与原机关干部平均奖金之和。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应向原机关如实呈报自己的收入。按此规定执行的,在退出企业后由原机关恢复其原生活待遇;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应取消其退休待遇,并不再恢复。
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的民办理事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具备上述身份的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 【案例一】(2017)最高法民申363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是管理性禁止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影响公务员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效力……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在职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 【案例二】(2014)晋民申字第904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为本案系民事诉讼,而《公务员法》属公法范畴,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是公务员应受惩戒的行为,该法关于公务员违法应受的惩戒方式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几种形式,而一、二审判决却以违反该法为由认定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认定与该法的立法目的不符,也在该法上无具体依据。《公务员法》是国家管理公务员的法律,并非规范民事活动人员的法律,《公务员法》的性质决定其所作的禁止性规范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而非民法范畴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
- 【案例三】创办(2019)鲁03民终3352号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务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系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的强制规定,不能因为被上诉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直接确认涉案协议无效。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范事业单位,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所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范畴,一般不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具备上述身份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保持廉洁,不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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