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后再次申请类似商标被驳回
新京报记者从曲一线公司了解到,当时《5年高考3年模拟》这本书推出时间并不是很久,为了保护其知识产权,便申请了平面版的“5年高考3年模拟”,而事实上当时也在使用字体带有阴影的“5年高考3年模拟”标志。
“带有阴影的字体看上去就不是平面了,效果显得很立体。”曲一线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介绍,因为公司方面平时注意到市场上流入一些盗版的《5年高考3年模拟》书籍,还有一些零食大礼包等商品也打着书籍名称销售,但因公司只注册了平面版商标,没有注册立体版商标,进而维权过程中存在一定阻力,便想到将立体版商标注册下来。
于是,曲一线公司于2017年申请注册字体带有阴影的“5年高考3年模拟”立体版商标,国际分类仍为16大类,但使用范围有所变动,扩展为“期刊、报纸、书写工具、家具材料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印刷出版物、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书籍、纸、小册子”。
但这一次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上法庭
因不服从驳回决定,曲一线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5年高考3年模拟”、“5年中考3年模拟”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与“高考考试和模拟试卷”、“中考考试和模拟试卷”相关,整体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因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因此,被告驳回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的“书籍”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
最终,曲一线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审理中,曲一线公司主张在先注册商标及诉争商标已经连续使用近13年,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为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先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诉争商标上延续。
曲一线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5年高考3年模拟》系列图书自2003年开始策划研发,2015至2017年“5年高考3年模拟”、“5年中考3年模拟”年销售量达3000万册左右,其受众几乎覆盖所有省市。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仍在对该案进一步审理中。
知产局:大小类相同可能会通过
新京报记者在拼多多、京东等电商平台以“53高考零食”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多家店铺打着“5年高考三年模拟零食大礼包”等名义在售卖零食,其中有店铺月销量将近500件。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也有与曲一线公司无关的人士于2015年申请“五年高考三年模拟”商标,截至目前尚未被批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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