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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主体)


随着1992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成为世界知识产版权权组织的一员,知识产权这个名词从此在中国普及开知识产权来,从一个名词变成了法律和行动。那时我作为电视台记者就此问题采访过当时的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随后他又安排我独家采访了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后将这两次采访作成中英文两版节目通过卫星向全世界播出。通过这两次深入采访我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详细过程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其中鲍格胥说他为中国的加入谈判先后访华10次,给我关系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一批成为受益者


就在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后不久,我的两本小说在德国的出版。德主体国的出版社与我接洽时,我已经是一个加入了国际版权公约的国家的作家了,要的签订国际版权合同,要以当时的马克结算版税。德方发来的是几页纸的英文合同,我们约定一公约切以英文合同为准,既非德文也非中文。这个合同所比国内的出版合同要复杂得多,措辞严谨得多,但因为我在这之保护前已经对版权的条文和规主体定有所了解,所以我们的接洽毫无障碍世界,来回两次就签订了合同。如果说有障碍,是因为那时我们的网络不太便捷,合同需要通过传真发来发去,花费比较高。我应该是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不久最早享公约受到这个公约带来的利好的第一批中国作家。


再之后就是我的劳伦斯作品译文反复遭到盗版侵权,我都轻松地通过向侵权的出版社宣讲著作权法,说明利害关系,不战而屈人之兵,让他们承认了错误并做了适当赔偿。但版权保护的形势是千变万化的,尤其到了网络时代,我们像坐过山车一样忽然发现,传统的纸媒版权和保护尚存在很多问题,又置伯尔尼身于一个令人无所适从的网络版权时代,这个网络有时甚至是看得见却摸不着的事物。


记得2002年我刚从英国结束学业回来,偶然在一套叫CD-和Rom的光盘出版物里发现了我的一本劳伦斯小说被盗版,世界盗版者甚至是一家知识产权按理说绝不应该有版权盗版保护行为的大型出版社。我与他们交涉,他们居然理直气壮地告诉我,有关光盘的出版,著作权法里没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了你的作品,他们找不到作者,不过作者找来了,他们可以象征性支付千字几元的使用费,这伯尔尼不存在盗版侵权问题。而这样的无知和理直气壮关系居然并存于同一个律师身上,我平静地向他们宣讲了著作权法的真正含义。我的解释估计在他们当时听来是呓语,法律面对常识就会出现这样的俳谐。最终经过中国作家协会所作家权利委员会的调解,问题得到解决,对方也承认侵权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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