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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信息咨询公司营业执照(融资咨询服务公司成立条件)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第二条营业执照规定,信息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条件券等债务融资提咨询公司供担保融资的行为;咨询公司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服务公司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相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对融资担保的界定,《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信息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从“融资性担保”成立到“融资担保”,不只是一字之差,主债权及债权人的范围有了极大的扩充。


《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第六条还规定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服务公司何单位和个人不成立得经营咨询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门槛低、经营门槛高,所以社会上的大多数非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从事放贷业务,基本很少或者没有开展担保业务。由融资于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营业执照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2013年12月21日,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法制办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条件清理规咨询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要求各地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和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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