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3月1日海南省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企业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公示)”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年度报告或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交年度报告。
大型企业年报应当填报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企信用业应当及时系统报年报告入口相关许可证等信息。
此外,本次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年报社会保障公示、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的“多报合一”模式。商事主体应当对年报公信息示信息的真实性、信息及时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更正应当在6月30日之前完成。
不按规定报送年企业信息报的商事主体,将海南省受到行政处罚海南,并被列入海南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入口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年报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系统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信息并导致在申请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信用地出让、授予荣誉等方面被限制或者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