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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离职的人员年终奖扣税(公司拿离职员工申报个税)

春节后从公司离职的小李发现,在自己离职的当月,与当年自己同岗、同年入职的前同事就拿到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额高达5万余元。而小李的工资卡扣税只收到老东家发来的2000多元,一毛年终奖也没给他。为此,小李先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又与老东家对簿公堂。那么,离职员工小李最终能否拿到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呢?





辞职错过5万年终奖公司 离职员工心有不服



20拿15年8月1日,小李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设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李每个月的收入包括1900元基本工资、600元的岗位津贴、4000元的绩效工资,工资于每月月底发放。到2018年年初,小李的工资涨到基本工资2000元、年终奖津贴700元、绩效工资5000元。虽然劳动合同未予约定,不人员过小李在申报职期间,每年还能拿到一笔数额不少的年终奖,这笔钱一般在春节后发放。



2018年春节个税过后,小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此后不久小李得知,离职当月前公司就发放了2017年度的年终奖,与自己同年、同岗入职的某同事拿到了54000元,与自己同年、不同岗入职的另一位同事也有这笔钱,而自己的的工资卡只收到1655元的基本工资和579元的岗位津贴。



小李不服前公司安排,他认为自己虽然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辞职,但他在2017年度为公司整整工作一年,理应足额获得2017年度的年终奖。于是他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54000元的年终奖和离职当月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小李当年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






自主经营权难成理由 法院判决维护员工权益



法庭上,原告提出,公司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上并没人员有约定小李有年终奖待遇。公司向小李发放这笔钱的方式和额度均为自主调整决定,是公司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公司虽在2018年向与小李同年、同岗入职的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个税奖,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发给小李。两人虽同扣税岗,但工作表现和工作年限都有区别。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然小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但《工资发放记录》显示,2017年、2018年公司均向员工发放了年终奖。另根据《绩效考核表》,小李在2017年的考核成绩为82公司分,合格。公司没有证明小李失去年终奖资格的证据,理应离职向其发放年终奖。


员工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李54000元奖金,以及工资差额3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想发就发想扣就扣!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发放的额外奖励,我国法律对年离职终奖没有硬性规定,但年终奖也不是公司想发就发、想扣就扣。



发放年终奖是由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或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申报约定,从制度”原则,也可以从之前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情况推导本年度也应发放年终奖。员工按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规定完成了的自己的工作职责,单位就应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比例向员工支付当年的年终奖。



以本案为例,证据显示公司已经连续多年发放年终奖。如果公司要将小李排除在年终奖发放名单之外,就应拿出明确的制度,指出小李因何被取消年终奖资格员工。但是在本案中,公司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又没有证据证明小李考核不合格,没有合理的理由取消小李获得年终奖的资格,就应该向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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