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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税务局查询系统(河南国税发票查询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发票山税稽处〔2021〕39号




中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0A):

税务局

经我局于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 9月16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4176767—24176786、23702252—23702271,发票代码:440015河南3130,发税务局票号码49398355—49398374,金额合计5754369.81元,税额合计978242.87元,价税合计6732612.68元。


(二)经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下户调查,发现你单位人员已走逃,主管税务分局已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税务登记资料、税收征管数据信息、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流水等方面检查情况如下:


你单位于2016年10月至12月对外开具6查询系统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4176767—24176786、23702252—23702271,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49398355—49398374,金额合计5754369.81元,税额合计978242.87元,价税合计6732612.68元。


你单位201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销售收入3,769,133.82元国税,销项税额640,752.76元, 2016年12月没有进项发票抵扣记录,但通过虚列应纳税额减征额640,752.76元,导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为零。你单位从2017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没有纳税申报,故2017年1月份开具的发票未纳税申报。


经对你单位进销项情况进行分析,你单位检查期间购进与销售的货物不匹配。


经查你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号(138009512******251),自2016年9月由原法人陶某某转出9000多元后,账户余额不足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国税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查询系统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河南据证明:1、现场照片、笔录及经营地业主情况说中山明;2、分发票局失联证明。3、分局提供的开中山票资料及开票情况记录及申报资料;4、银行账号查询结果。




对该违法事实,你单位走逃失踪,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4176767—24176786、23702252—23702271,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49398355—49398374,金额合计5754369.81元,税额合计978242.87元,价税合计6732612.6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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