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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屋产权办证流程(房屋产权证是什么)

对于涉及到招商引资的一些纠纷案件,我们律师近期也办理过一些。企业招商引资产生纠纷的案件,多半是因为流程历史原因造成的,比如建筑手续不全,或者由于种种原因相关的证明没有办理下来,此类问题属于当时招商引资产生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楹庭律师团为当事人现办证场答疑


楹庭律师也办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例,比如当时涉案的土地在早期的时候没有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因为是什么征收土地指标的困难导致不能办理相关的土地出让。城市的供地非常紧张,有的土地可能都是供应产权证给相应的商服用地,用做商业住宅,但是很难腾出一部分土地或征收土地给工业,那么处于这种对于当时的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另一方面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鉴于这种供地的紧张,包房屋产权括供地还需要征收土地,如果这些都没有具备的这些情况下,很难去办理完善的一些手续,这就导致了当时存在的一些现象,引进的企业无法办理正常的合法的一些出让建设的相关产权证手续,很多都是通过出租的方式,然后建设了厂房。这种方式应当说也是得到了当地行政部门的默许和认可,那么房屋当地也是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稳定就业、提供就业,然后就建设了这种厂房。


今年在1月2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该文件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加快化解此前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无法解决的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作出之后,为地方行政主体指明了非常明确的道路,比如其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补办用地手续。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一、房屋产权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流程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房屋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属无争议报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按现状进行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我们律师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比如虽然土地手续一直没有予以办理,但是房屋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驻马店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房,土地手续一直没有办理,没有土地证,房屋已经予以登记,像这种情况就可以按照当时的约定、行政主体的约定,包括当时的政策来补办相应的用地手续。现在这条补办手续的规定就给这些企业指明了方向。


涉及到招商引资的纠纷,招商引资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且招商引资的过程当中,当时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因为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一种信赖,那么建设了相应的厂房,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相关部门在近几年陆陆续续发布一系列保护企业产权相关的一些规定文件,从政策办证角度来看,要充分保护企业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客观看待企业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那么,对于招商引资过程当中产生的纠纷包括行政部门在履约的过程当中,不能因为领导的换届或者出现政策调整的变化,来擅自违约、毁约的这种行为。如果行政部门出现这种违约、毁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必要的话,要采取公司相应的补救措施。2020年开始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招商引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对于招商引资也有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也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原则性的规定,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公司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的这种产权的问题。总之,当有历史原因引起的登记问题,属于合理的这些尽量的能登记上,另外还提到了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到历史问题的,都按照本通知进行执行。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遇到比较多的是商业办公、工业等这些项目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此类情况产生的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纠纷都可以按照现有的这个通知来进行。


那么应当说这类问题都属于历史的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在2021年的1号文件中提出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这个大家可以详细的去查阅这份自然资源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厂房这些办理建设手续的一些规定,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方式去解决。


本文法律知是什么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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