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信用已成为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资质和关键资源。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采取信用惩戒,将使不当牟取知识产权者在未来的经营中面临诸多障碍,以至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此,信用惩戒具有很强的全面性和持续性。将其与管理制度警告、罚款等传统处罚措施相结合,打出“组合拳”,不仅能够让“知识产权老赖”“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使其感到切肤之痛,使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获取过程中形成刚性约束,提升对知识和产权失信者的威慑效果。此外,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能够让监管部门管理明确监管重点,减少监管冗余,更管理体系加精准、及时地投放监管力量,有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管理体系置和高效运用。从更深远的层面看,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也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必行之举。
当前管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不断推进,和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仍有进管理制度一步完善的空间。
可适当拓展信用惩戒的适用范围。现有要求的惩戒措施侧重于规制不当牟取知识产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随着滥用知识产权的危害性不断凸显,可考虑把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凭借知识产权推行垄断等严重滥用权力的行为明确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应更包括充分地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拓展惩戒范围、增设惩戒手段时,要维持信用表现与信用惩戒之间的关联性、合比例性,避免过罚不相要求当。还可借鉴相关法治经验,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包括遗忘权,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明确、便利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