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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和要求(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和要求在校大学生可以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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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

  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14、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15、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西部大开发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圆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财税[2001]202号,财政部门(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的省份,(一)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广东省分局及各直属海关:为了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大力支持,全面实施“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一些政策和措施为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地区”的精神发展办公室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国发[2001]73号),现就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本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西部地区”)”)。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实行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2. 具体内容1。西部地区内资企业和位于国家鼓励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在国家鼓励的产业指的是工业项目的目录中指定行业,产品和技术目前国家鼓励(2000年修订)作为他们的主要业务,以及他们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上面的公司。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中鼓励类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工业目录》(第18号)所列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2.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免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3.新成立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和电视企业西部地区,上述项目和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他们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从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建运输企业是指投资新建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经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建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建设施从事电力经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电等水利事业的发展和水害防治的企业。水土保持,河流疏浚

3.税务局对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条件

根据规定,区、地方税务局无权制定减税、免税政策,也就是说,减税、免税政策是全国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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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专业合作社 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说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注意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4税收负担将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7月1日,2008年。相关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有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通知》明确了以下四项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增值税。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售给会员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和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印花税。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农民围绕同类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而建立的自愿经济组织。按照国际惯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体,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代表其成员与外界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农民合作社还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财政支持。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财政、税收、金融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今年中央政府“一号文件”指出,今年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金融政策。

《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5.我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促进科技进步和重大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对特定纳税人和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例如,免除全部或部分应缴税款,或按已缴税款的一定比例退税,以减轻税负。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一些特殊地区、行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从2011年开始,支持和促进就业的新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就业规模的扩大和就业结构的改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通过创业促进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通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重点支持主营业务。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积极支持个体创业者创业。

二是扩大主体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之前针对特殊群体确定的主体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相比,新的主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是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基本条件为依据的。将城市少数民族贫困群体扩大到将所有人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就业群体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册劳动年龄失业人员全部享受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里面。同时,为了支持和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创业,还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主要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三是保持原有的优惠政策。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那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从事个体经营,每年限制每户8000元在三年内将扣除反过来从实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应支付个人所得税。

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经营主体,新增岗位中,当年新录用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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