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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青岛税务局电话12366)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1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山东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057270H)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3青岛市63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至2021年6月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


1.检查组电话联系你单位税务登记留存的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查找,查找不到你单位。2019年10官网月24日检查组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1年5月12日出具了《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


2.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进项发票105份,认证了105份。认证金额36477167.75元,税额6110547.73元,价税合计42587715.48元。2017年9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中芯(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青岛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02290290-02290291,金额合计15384680.34元,税额合计2615395.66元,价税合计18000076.00元。


3.根据银行账户报告表提供的账户信息,对你单位对公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转账记录,发现你单位与上游企业中芯(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与下游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往来,未发现官网及判定有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你单位2017年9月取得并认证中芯(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02290290-02290291,金额合计15384680.34元,税额合计2615395.66元,价税合计电话18000076元。上述进项电话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615395.66元,抵顶留抵税额109926.19元,应补缴增值税2017年9月增值税2505469青岛市.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5382.8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青岛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9月教育费附加75164.08 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应补缴2017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50109.39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税务局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税务局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12366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12366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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