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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租赁增值税(不动产广告位出租增值税税率)




案情描述


A公司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服务,2015年7月与B公司签订《巴士车身广告代理合同》, 为B公司独家代理某公交公司1181台巴士车身广告发布服务,A公司负责财务的邹小姐直接按照6%税率给对方开具了广告位租赁发票。某天邹小姐正专心地在办公室工作,突然接到税务局电话,通知其给B公司开具的广告服务发票存在问题,需要带上相关资料前往税务局进行核实。邹小姐非常紧张,向部门领导报告后,抓紧准备好资料按照规定时间来到税务局,将公司签订合同以及开具发票的过程向税务人员小张详细说明。
在听了邹小姐的说明后,税务人员小张对其进行政策辅导,这时邹小姐才恍然大悟,原来开给B公司的发票应为广告发布费,而不是车身广告位租赁费,应开具广告发布费,而不是车身广告位租赁费,此外广告发布费还要按照3%税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邹小姐马上将错开的广告位租赁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广告发布费发票,并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23万余元。经历过这次事件后,邹小姐表示自身存在很似事件发生。


税务风险提示


广告服务主要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发布等,适用税率为6%;广告位租赁划分为将不动产用于广告位租赁和将有形动产用于广告位租赁,其中:一般纳税人将不动产用于广告位租赁,适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将有形动产用于广告位租赁,适用税率为13%。



广告服务应按照收费额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企业容易忽视这一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



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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