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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城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三稽罚告〔2021〕66号


苍南县***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70******91):


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某进,地址:苍南县**镇**大道***工业园区*幢***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苍南县***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塑料包装制品、纸包装制品生产(不含印刷)、销售;纳税人类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你单位于2017年取得温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所属期2017年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14529.92元。经查,你单位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已由其他企业接手,你单位对公账户并无与温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经原会计所述并无物流信息和货物清单,且温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暴力虚开走逃(失联)企业,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到目前为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某进未到我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温税二稽协[2019]8号)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金三系统查询打印的《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及抵扣明细表;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4.厂房现租户的情况说明及协议书等;5.杭州银行、平安银行苍南县支行出具的东晶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6.原会计王某思的询问笔录;7.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8.电话记录单;9.温州某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0.原材料总账、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复印件。结合以上检查情况,根据优势证据,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4529.92元处以1倍的罚款,计14529.92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26.50元处以1倍的罚款,计726.50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8547.01元处于1倍的罚款,计8547.01元,以上罚款合计23803.4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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