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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确认收入的时点(企业在履行合同后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6.关于收入确认。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1)对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达到合同约定完工阶段的设计工作,发行人对已经发生的设计成本结转当期营业成本,但不确认空间设计项目收入,导致发行人部分项目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并不能够完全匹配。(2)对资产负债表日尚未验收的软装陈设项目,发行人对除软装陈设品之外的其他已经发生的成本结转当期营业成本,但不确认软装陈设项目收入,导致发行人部分项目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并不能够完全匹配。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对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达到合同约定完工阶段的设计工作、尚未验收的软装陈设项目结转当期营业成本但不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满足收入成本匹配原则,报告期内部分项目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涉及的金额及占比情况;(2)补充说明空间设计业务不同项目各阶段收取的结算价款比例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确定不同项目各阶段比例的具体考量因素,确定的结算价款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说明与分析】


(一)补充说明对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达到合同约定完工阶段的设计工作、尚未验收的软装陈设项目结转当期营业成本但不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满足收入成本匹配原则,报告期内部分项目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涉及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1、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对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达到合同约定完工阶段的设计工作,发行人对已经发生的设计成本结转当期营业成本,但不确认空间设计项目收入;对资产负债表日尚未验收的软装陈设项目,发行人对除软装陈设品之外的其他已经发生的成本结转当期营业成本,但不确认软装陈设项目收入。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原因为:


在资产负债表日,由于相应的劳务成果尚未经客户确认或验收,即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已发生的服务劳务会得到客户的最终认可,因此,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对已发生的相应成本结转当期营业成本但不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时,经公开信息检索,同行业可比公司如霍普股份、尤安设计、建研设计、山水比德、华蓝集团等,均采用上述处理方法,发行人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一致。


2、是否满足收入成本匹配原则


从整个项目执行周期而言,发行人按照单个项目进行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收入与成本具有配比性,符合权责发生制与收入成本匹配原则的要求。但就单个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时点来看,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但不完全配比。


3、报告期内部分项目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涉及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上述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涉及的成本金额分别为137.97万元、188.26万元、205.32万元和203.46万元,占相应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96%、0.87%、0.68%和1.06%,占比很小,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补充说明空间设计业务不同项目各阶段收取的结算价款比例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确定不同项目各阶段比例的具体考量因素,确定的结算价款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空间设计业务不同项目各阶段收取的结算价款比例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根据发行人与各主要客户签订合同的一般条款,发行人空间设计业务的执行流程一般可划分为概念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等阶段,业务合同对各阶段工作任务、结算金额约定明确。


通常情况下,各阶段收入的结算价款比例为:业务承接及概念设计阶段(含定金)20%-30%,深化设计阶段20%-30%,施工图设计阶段30%-40%,施工配合阶段5%-10%。空间设计业务不同项目各阶段收取的结算价款比例整体保持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


2、确定不同项目各阶段比例的具体考量因素


不同项目各阶段比例的具体考量因素,即各阶段的合同结算价款的金额、比例的确定,系订立合同时,发行人与客户通常参考行业标准,结合设计难度、复杂程度、建设周期、创新创意要求,综合考虑发行人在该合同各业务阶段的工作量投入量、客户认可的成果价值量,并经双方协商、谈判议定。


3、确定的结算价款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空间设计业务各阶段结算价款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行业标准的对比情况如下:


主要合同阶段


至该阶段累计合同收款比例


同行业可比公司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年版)


业务承接及概念设计阶段


20%-30%


10%-25%


50%


深化设计阶段


40%-60%


44%-62%


施工图设计阶段


80%-95%


82%-93%


100%


施工配合阶段


100%


100%


发行人空间设计业务项目确定的结算价款比例与行业标准、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跨期项目收入核算和成本结转方法,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对报告期内部分项目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的金额和占比进行测算;


2、查阅《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版)获取行业标准,汇总发行人各期主要项目各阶段收取的结算价款比例,并通过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对项目各阶段收款比例的约定,对比分析不同项目各阶段收取的结算价款比例的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如下:


1、对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达到合同约定完工阶段的设计工作、尚未验收的软装陈设项目结转当期营业成本但不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基于会计核算谨慎性的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整个项目执行周期而言,发行人按照单个项目进行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收入与成本具有配比性,符合权责发生制与收入成本匹配原则的要求,但就单个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时点来看,不完全配比;报告期内部分项目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涉及的金额和占比很小,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影响;


2、发行人空间设计业务不同项目各阶段收取的结算价款比例较为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确定不同项目各阶段比例的具体考量包含行业标准、设计难度、复杂程度、建设周期、创新创意要求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在该合同各业务阶段的工作量投入量、客户认可的成果价值量;发行人空间设计业务各阶段的结算价款比例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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