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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木材增值税(委托加工用于直接销售的增值税)


自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三人以木业公司名义伪造虚假的进项交易,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7份,价税合计总和为628.7万余元,税额合计91.3万余元,三人从中赚取开票费。其中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王某受他人委托在上述木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赚取开票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四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情节及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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