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的合同有两种:一是普通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协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适用于《合同法》;二是劳动合同,指我们在就业时与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对于普通合同的纳税问题,一般情况是合同履行期满后,有时因违约会产生违约金和赔偿金,对于这部分收入是需要交纳税款的。我国税法规定,对当事人因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损失赔偿,应按规定并入收入额中依法计算征收流转税。但违约金计入应税收入的前提是履行了合同交易;对于未实际履行合同交易而取得违约金收入,因并不存在应税行为,由此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则无须计人收入额中计算流转税。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补偿款的涉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文件规定:
(1)如果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的,是需要征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时要从补偿金中扣除五险一金。
(3)破产企业的一次性安置费免除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人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因购买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一同并入销售额中依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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