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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货源地多个(境内目的地和货源地进出口总额)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受一个客户委托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时,由于公司业务人员工作疏忽,没有认真审查客户所提供的委托手续及资料,导致该票货物使用的不是客户的抬头,而是其他公司的抬头,请问海关会不会因此处罚我公司?


答: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贵司代理客户申报过程中使用虚假的公司抬头,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综合上述,贵司在代理报关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报错申报单位构成申报不实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5日以一般贸易货物方式向Y海关申报出口两批货物,报关单号800XXXX10061072208、800XXXX10061072294,品名“烤炉”总数量为1650套,申报货值130.6万元,这两份报关单的“境内货源地”均申报为“AX其他(XXXX69)”。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向Y海关提交情况说明,说明因公司单证人员工作疏忽将上述两票报关单的“境内货源地”申报错误,应为“BX(XXXX79)”,并提交《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G增值税发票(NO:137010XX-137010XX)14张为证。这两票报关单已于当月结关。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G增值税发票(NO:137010XX-137010XX)14张、2票报关单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25号附件2规定:“十、境内货源地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统计。”本案中,当事人将实际境内货源地为“BX(XXXX79)”的出口货物申报时报为AX其他(XXXX69),构成申报错误。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报错境内货源地,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之规定,Y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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