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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取得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境外人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境外支付流程

1.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一般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义务人信息表》。


2.办理合同备案。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一般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同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书面说明(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资料受理清单、来华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对外支付备案。境内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规定范围内的外汇资金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同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资料受理单(对外支付备案)》等。为减少税收风险,企业还可提供下列资料:与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或境外机构要求付款的文书复印件、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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