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原人事厅于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布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目前该规定还一直适用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发放。
第一,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享受工资待遇的,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工资待遇发放的标准: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第三,享受劳模待遇人员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病假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第五,因公负伤病假工资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 病假工资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第七, 女职工产假届满后,休病假的
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八, 病假期间可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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