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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问:公司认定成高新技术企业后有什么影响?


答:企业通过高新技术认证后,企业的所得税的税率从原来的25%的税率降为原来的15%的税率,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减免。同时能享受地方国家的政府补贴优惠政策,能有现货的国家政府的科研拨款。


问:我公司2021年需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请问在2021年6月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是否可以用于支撑认定时对应的2020年高新产品收主要产品收入?


答: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的产品(服务)。


由于业取得知识产权授授权客观上存在滞后性,对企业在申报年度申请认定前取得授权,并对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有事实上的核心支持作用,其对应的收入可计入上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但是,软件著作权除外。


问:我公司申请认定前仍未取得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专利申请书否可以视同授权证书?


答:未获得授权证书的,企业可提供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判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依据。


问:我公司在上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已经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在本轮申请中继续使用?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法,按|类评价的如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可持续使用;按Ⅱ类评价的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仅限使用一次,在上次申请时已使用过的,本轮申请不可以继续使用。



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雇佣了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需要计入职工总数?


答: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否则不需计入职工总数。


问:我公司技术人员中,有个别人员为高中学历,确实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可以作为科技人员计算比例?


答:企业申报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的科技人员应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并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需要达到183天以上。对科技人员没有学历要求。


问:我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材料,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销售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除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问:我公司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问:我公司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用于研发,符合不征税条件,请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者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问:我公司已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那么该项认证的有效期是多久呢?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是三年。


有效期后先不必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先进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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