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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文/何鑫锴、黄艳


【案情说明】


张老先生有一子一女,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某村有一处宅基地,院内原有一排北正房、3间西厢房。2003年,女儿小张女士出嫁,户籍从出嫁,户籍从该院迁出。此后,前述宅院一直由张老先生老两口与儿子小张先生小两口居住。2010年,小张先生小两口出资扩建了一排南房、3间东厢房。


2016年,村里启动拆迁腾退。根据拆迁政策分院原则规定,被搬迁腾退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可参与分院。为了权益最大化,张老先生、小张先生、小张女士达成合意,前述宅院分立为三户签约:张老先生老两口一户,小张先生一户,小张女士一户。同时,小张女士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明确自己是回娘家顶户,承诺若顶户成功,愿意把分户分得的回迁房200㎡中100㎡归哥哥小张先生所有,拆迁款只得10万元,其余钱款也归哥哥小张先生所有。


随后,根据内部商议结果,拆迁方进行了分户确权,确认前述院落的产权人为老张先生、小张先生、小张女士三人,并分别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分别约定货币补偿款142万余元及200㎡选房指标、135万余元及200㎡选房指标、135万余元及200㎡选房指标。最终,小张女士选购了1套90㎡所有的安置房,小张先生用剩余510㎡购房指标选购了6套安置房,面积约500㎡,扣除购房款外的所有补偿款统一打入了小张先生账户。之后小张先生向小张女士转账10万元。


拆迁补偿安置的事情全部办完之后,老张先生两口子合计了一番,为了避免两个孩子在自己百年之后发生争产纠纷,还是补一个书面的材料比较稳妥,于是签了一份《协议书》,大意为经老张先生老两口、小张先生、小张女士共同商定,前述拆迁利益由小张女士分得回迁房100㎡、拆迁款10万元,其余全部归小张先生所有。如小张女士日后主张要求分配其他拆迁所得,前述回迁房、拆迁款归小张先生所有。


拆迁之后,老张先生两口子仍然和儿子一家一起共同生活,直到小张先生夫妻生孩子才在一个小区里分别两处房子里生活,但小张先生给老两口找了保姆照料生活起居。2020年3月,老张先生两口子去世。同年夏天,小张女士将哥哥小张先生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老张先生所签《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确定的200㎡选房指标及142万余元货币补偿款。为能够保障自己权益,小张先生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材料之后及时委托了黄艳律师团队。


【律师办案】


黄艳律师和国艺凡律师在接手该案件后,指导委托人全面调取了拆迁档案,并详细进行了梳理,从而确定了一套缜密的答辩方案:关于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回迁房,被继承人老张先生老两口在世时即已经明确作出分配决定——前述拆迁利益由小张女士分得回迁房100㎡、拆迁款10万元,其余全部归小张先生所有,小张女士对此知晓并同意,且已经实际取得相关财产。现小张女士诉争财产系小张先生个人财产,并非被继承人遗产,小张女士要求分割缺乏事实依据。为证明答辩意见,两位律师结合证据、清晰梳理了案件时间轴,以还原前述事实。


小张女士也委托了律师参加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强调:①其所签的《承诺书》只包括自己顶户那部分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并不涉及父母名下分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其起诉要求分割的200㎡安置房指标和142万余元均系父母名下的财产利益,属于遗产;②老张先生二人签订的《协议书》并不符合遗嘱的有效形式要件,自己之前并没有见到过,也没在上面签字,是否老人真实意愿根本无法证明。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黄艳律师团队针对性地提出了法律意见:①从小张女士顶户剩余的购房面积、老张先生名下购房面积均由小张先生购房、抵扣完毕的货币补偿款全部打给小张先生一人、且小张女士如若反悔退还相关利益给小张先生而非老张先生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署、履行细节可以清楚看出——老张先生两口子在2016年8月拆迁过程中已经明确对房屋拆迁利益在小张先生、小张女士之间进行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前述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故诉争财产属于小张先生个人财产,并非老张先生遗产。②《协议书》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而非遗嘱。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不要式合同,赠与人老张先生夫妻二人明确将房屋拆迁利益中排除赠与给小张女士的一套房、10万元以外的全部财产权益赠与给小张先生,小张先生也接受了赠与,该赠与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小张女士是否签字,不影响赠与效力。


【法院判决】


2021年7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各方当事人对共同共有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各方当事人对因搬迁腾退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进行了明确分割,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小张女士主张分割的老张先生二人名下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并非被继承人遗产,其分割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小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9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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