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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变压器的资产分界点(变压器属于什么资产类别)






笔者通过对转供电企业、工商户以及供电企业走访后了解到,转供电环节主要涉及两个领域,一是城市商业集中区由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商业项目,二是大型企业周边或大型企业分租转租。供电企业声称为了节约成本和厘清管理职责,一般将产权分界点设置在受电变压器电网输入端,并在此安装电能计量表。而转供电企业(比如物业公司)因为供电企业产权分界点设置不合理,故意将变压器和线路损耗转嫁给转供电企业,转供电企业又将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平摊给了被转供电的最终用户(被专供户)。







问题一、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应当由谁承担?


供电企业称产权分界点在受电变压器前端,产权分界点的下游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应当由转供电企业承担。


笔者查阅了供电部门相关法规。其中,《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说明转供电的概念来自于供电企业主动委托的行为,其产生基于供电企业为了节约投资成本。《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说明,被转供户供电与直供用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且向被转供户(最终用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


如果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应当由转供电企业承担,转供电企业必然再将费用平摊到最终用户,这样的结果显然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相抵触。







问题二、未经供电企业委托,转供电企业擅自代收电费和变压器、线路损耗是否合法?


笔者走访过程中发现,在大部分商业综合体的转供电环节,代收电费的主体都是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公司。由于供电企业产权设置和管理权前移,转供电环节实际成了一块法外之地。转供电企业认为供电设施由其投资,在收取下游最终用户实际用电费用时超额加收变压器、线路损耗成了“莫须有”的行业惯例。用于计量收费的电表长期不经过检定,变压器、线路损耗不核定不公开任意收取。特别是在一些开发商经营不善的商业综合体,一些物业服务公司甚至将应当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充当变压器、线路损耗收取,并利用供电企业默许甚至基层组织有限授权,以断供电要挟广大商户,广大商户为了生意不受影响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笔者认为,转供电的市场源于供电企业与转供电企业之间依据合同成立的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但两者之间并不是传统意义上供需关系。我国的供电企业目前仍然是国有垄断经营的,一般而言,转供电企业和被转供电用户都处于屈从地位。在供电企业、转供电企业、被转供电户之间,最弱势的是广大被转供电户(最终用户)。因此,供电企业与转供电企业以及被转供电户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委托关系,否则,无论的转供电企业自己代收电费和损耗,还是物业服务企业代收都是非法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制止。同时,因部分转供电主体不合法,不能向被转供电用户开具发票,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支出就无法计入成本,也不能享受国家税收抵扣。而转供电企业却可以明目张胆地拿被转供电用户缴纳的用电发票享受不该享受的抵扣。与国家民法、税法明显相悖。


问题三、如何破解转供电领域乱收费的“僵局”?


为了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国务院连续下文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但是由于各方利益之争,改革的红利就在转供电环节戛然而止。本来应当由广大工商业户享受的普惠政策,却被个别企业贪污了。


近日,江苏等地发改部门纷纷出台文件对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取行为进行规制,比如江苏发改委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收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首先, 该文件的出发点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令人不解的是以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供电企业收取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的行为是合法性,其明显与有关供电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相抵触。


其次,是如何操作如何监督执行也是一个问题。无论是转供电企业自己代收电费还是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电费,要求其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核定并公示都是一个理想化方案,同时将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协商解决仅仅是一个政府甩锅的绝妙方案。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主旨明显不符。


供电企业在转供电环节出现的问题能给出很多理由,而最根本的就是政府不会重复投资,重复投资需要规划部门批复。其次就是产权设置、集中计量收费是合同法约定的市场行为,政府无权干涉。







笔者认为,破解“僵局”的手段仍然掌握在供电企业手里。理由是:


首先,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的规定,供电企业就应当给被转供户(最终用户)安装电表,并按照电表示数收取电费,并按照公变用户(直供用户)同等权利禁止收取变压器和线路损耗。


其次,供电企业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家公用企业,对具有独立产权工商户的开户申请,无正当理由,供电企业不应当拒绝。供电企业不应当将工商户规模大小作为能否开户的理由,也不能将产权是否独立作为设置的工商户开户前置条件并作区别对待。因为作为国家投资的公用企业,在每个地区供电企业都是唯一的,广大工商户没有选择权。


在转供电领域可能确实存在一些项目,是因为项目投资当初政府与开发商之间职责界定不清、投资不到位造成的。因此,破解“僵局”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相互配合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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