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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的意义(刑法修正案七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我们不反对追逐热点的行为,但反对这样公然违反规范违反道德追逐热点的行为。


我们认为对范税案的处理,是第一次这样有影响的将刑法修正案七逃税罪落地的指导案例:逃税后,应当先经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就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范冰冰税案之前,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将之前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但在实践中逃税初犯行政处罚是否是必经程序仍然存在巨大争议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该条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该条第四款,从该条的规定来看,不能得出涉嫌逃税后必须经过行政处罚的结论,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出行政处罚是逃税案处理的必经程序的结论。因此,在实践中,不经税务行政机关处罚而直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还时有发生。在我们辩护的案件中,就有这样的案例。


二、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本意,可以得出逃税初犯必须先经行政处罚程序的结论,如果忽略这点,那么逃税罪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逃税罪也将名存实亡


尽管从逃税罪的罪状上难以得出上述结论,但从刑法修正案的修订的目的及当时的修订意图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从偷税罪到逃税罪修改的目的:“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立法说明,明确逃税初犯在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最为重大的修改,修改的目的就是改变过去不经行政处罚就可以直接刑事立案进行侦查“偷税罪”的处理模式,修订后经过行政处罚则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立法目的,逃税初犯应当先经过税务机关行政处理则是应有之意,如果继续像以前一样,不经税务机关处理就直接立案侦查,这样的处理模式与修订之前的“偷税罪”处理模式又有何区别呢?


三、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针对之前的现状,多次呼吁逃税案初犯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程序


著名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是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明知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逃税行为但并不下达任何通知的,司法机关也不能直接追究逃税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范冰冰税案的处理,是完全依照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及其立法目的处理的,其考虑之周延、影响之深远是其它案件难以相比的,是今后逃税案处理的指导性案例,所以目前仍然违反范冰冰税案处理原则,未经税务机关处理则直接侦查的案件应当尽快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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