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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企业告知函(增值税税率调整通知函)




笔者查询了一下海南省税务局“纳税咨询”栏目,咨询的内容如下:
标题:国家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是否变更固定总价的合同金额(扣调整的税额)
咨询问题: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当时的增值税税率是11%,由于施工周期长,税率随国家政策的调整降至10%,再降至9%,是否因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合同金额。乙方的观点:1.从双方签订的合同角度来讲,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对不含税率的固定总价和税额进行单列,而且补充协议中也未对主合同的税率进行明确,所以乙方按照国家政策开具规定税率的合同金额的等额发票应该是合法合理的。2.从固定总价合同角度来讲,国家政策的调整是固定总价方式下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内的。税率的调整是国家政策的调整,另一方面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中明确提出:国家政府规定之进口税/税金和基金等 是在包干固定总价内的,不会因税金的调整而调整包干合同总价。 第三方审计公司的观点:双方签订的合同是2016年5月13日后,必须执行当时的税率11%,必须开足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施工周期及结算的影响达4年之久,乙方在执行国家政策的税率未开足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相应的差额税额要从合同总价中进行扣除。因双方的争议较大,各方坚持己见。故请税务局能对双方的问题进行解惑并给予指导意见:乙方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三方审计公司的观点是否有依据?特此盼复!
对此,海南省税务局12366做了专业、严谨的回复(略)。
其实,这一问题是老问题且近两年媒体屡见报道,典型的如:《税率下调,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税差”,这事法院怎么判……》报道一文(https://www.sohu.com/a/397860663_99959932)。报道中说:“在蕉岭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2017年底,杨女士等人购买了蕉岭县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商品房总价款,同时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十二条关于税费及利率中约定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并知悉商品房的不含增值税房价,以及按税率11%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过,当杨女士等业主在去年9月收楼时却发现,房地产开发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中,相关栏目填写了按税率9%计算的税额,不含税房价则较原来增多了”。杨女士认为“我们就觉得增值税由11%下调到9%后, 因为合同上明确了是由我们来出,那么调低以后,我们交的税就比较少,相对地,承担支付的增值税也比较少。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差额应该申请退还给我们”。“由于双方无法就增值税差额退回问题达成协议,于是,杨女士等一批业主决定向法院提请诉讼,到法庭评理”。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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