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举例1:
某企业采购设备,用于技术研发,可申请补贴,设备价款500万,政府补助款200万,设备按照10年折旧,账务处理:
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取得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递延收益 200
税会差异:会计通过递延收益分期结转至其他收益,税法要求一次并入当年收入总额。
(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以后各期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500/10=50
贷:累计折旧 50
分摊收益:
借:递延收益 200/10=20
贷:其他收益 20
例外情况:
如果用于弥补遭受自然灾害等的意外损失,于收到政府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假设第4年毁损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500
借:递延收益 1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
将清理的差额转入营业外支出中:
借:营业外支出 1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
假如正常出售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财会〔2017〕30号文件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利润报表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举例2: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资金500万用于研发某项目,项目已经进行了5年,使用了资金400万。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递延收益 500
每年摊销80万
共计入其他收益400万
尚余递延收益100万
税务处理一:
取得政府补助时计入收入总额
税务处理二:
取得政府补助时作为不征税收入
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年的处理:
会计:转入其他收益80;税务处理一:纳税调减80;税务处理二:调增收入总额20
(财税[2011]70号: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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