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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股份回购(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哪些股份回购情形)


第二,增加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份回购。原《公司法》规定有权决定股份回购的权力机关仅为股东大会,修改后的《公司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需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股份的事由仅限于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董事会须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方式形成决议。


第四,增加规定披露信息义务和收购方式。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决定收购股份的,应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第(三)(五)(六)规定的回购事由,增加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对142条第二款内容没有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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